红网长沙7月7日讯(记者 胡芙)“我有一套房子想要赠与一直照顾我的侄女,我想询问下按照目前的政策,在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是否还需提交公证材料?”7月7日,长沙的邹新荣老人拨打红网税务频道热线,咨询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这一新规。
邹新荣老人介绍,因她膝下无子,多年来,一直是侄女赡养她。由于年事已高,她想将名下的一套面积约120平米,总价约100万元的房产赠与侄女。老人了解到税务总局对个人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的手续进行了简化,于是想通过红网税务频道进行确认。
国家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新规颁布前,个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新规,自7月1日起,上述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新规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举措,也将在很大程度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记者从长沙市公证处网站查询得知,目前长沙公证服务的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受益额的2%,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即公证费用最低收取200元);500-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5000万元部分,为受益额的1.0%;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长沙,如果办理一套价格约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缴营业税手续,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100万×2%=2万元。也就是说,根据邹新荣老人的情况,在7月1日后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可以省掉2万元的公证费用。
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三种情况时,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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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胡芙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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