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决定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地税部门的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省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地税部门的有:权限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该通知决定调整1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地税部门的有:权限内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余额之和20%或者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最新税收提示:
1、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通知称自2013年9月1日起,精料补充料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2、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中“其他原料”、相关“产品”、“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并强调:
一、纳税人生产加工的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按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上述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按4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或受托加工按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应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后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或“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加工”。购货方或委托方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凭上述凭证办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手续。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本文为税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