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答疑】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用于国内销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 编辑:黄舒婷 2017-11-22 09:02:47
时刻新闻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

编辑:黄舒婷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