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是各国税务系统普遍面临的棘手难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借鉴OECD国家先进经验、精准打击涉税犯罪、发挥部门合力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一、纳税评估的作用
我们知道,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就是洗钱。非法收入天性就会尽力绕开政府监管,绕开正常流程,所以洗钱往往就意味着逃税。那么这部分收入到底要不要征税呢?如果要征税是不是意味着收入合法了呢?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都需要征税。无论是出于降低非法获利的目的,还是避免长期公诉结果的不确定性,他们都主张对所有收入(包括确定收入、评估收入、疑似收入等)征税。比如,纳税人有笔收入无法解释来源(逃税所得或非法所得),税务机关就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对其应税所得进行高于正常水平的带有惩罚性的纳税评估,当纳税人不能就其资金来源进行合法举证时,纳税人就得按评估额进行纳税。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就纳税评估进行立法。在涉刑取证和非法定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对不能说明来源的收入进行评估,能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避免税收流失。另外,针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问题,特别是账户资金突然增多和那些购置豪车、房产等消费与自身收入(或者申报收入)不匹配的人群,可以通过涉税调查和纳税评估的方式促收其纳税,既有利于打击非法取得收入的行为,也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提高他们的主动申报意识和纳税遵从度。
二、追踪资金流
无论是金融犯罪还是逃税,非法收入一定会通过某种途径,多次转移、分账,最终变成合法收入。资金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导致打击涉税犯罪取证变得越来越艰难。要想拨开“资金面罩”的遮挡,实现精准定位,国外普遍采取追踪资金流的方式,寻找资金的真正来源,这就需要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系统的通力配合,笔者会在第三点提到。我们在开展税务稽查取证时,往往弱化了资金流的证明作用;在分析账目时,也容易被其表象(比如账目名称、入账备注等)所迷惑,导致忽略重要的隐匿收入的信息。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当强化与经侦、金融情报、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某项异常和可疑资金来源(不管它披上的是贷款、海外利得,或是其他“合法外衣”)环环相扣地追根溯源,分步从相关部门取得证据,对多次在公司内部和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与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间改变货币的交易、转变资本性质和改变资金用途的逃税行为从严进行打击,目的是要显著地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并使其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
三、健全的金融监管系统
在国外,现金是被严格限制使用的。当一个人在银行存入上万元的现金时,银行往往会要求他们填写收入来源的表格,对无法解释来源的现金,银行将作为风险点上报给银行监管部门,并予以进一步核实。比如在意大利,银行存取交易超过1.5万欧元和银行转账超过2千欧元都会被纳入重点监管交易名单。另外,银行将纳税人与境外关联企业,以及与离岸公司和账户的往来的可疑情况自动报告给金融监管部门,并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时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完善的金融监管是涉税情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是不健全,特别是法律规制还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金交易奇多,基金、信托等资金中介的管理失之于软,这样给非法交易、逃避骗税行为,同时也给涉税犯罪调查取证增添了极大的难度。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从立法出发,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要强化金融情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现金和转账管控,并提升税务部门从金融情报部门获得涉税情报的及时性、便利性、可靠性,为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夯实基础。
四、打击涉税犯罪需要合力
现在,涉税犯罪呈现出了集团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趋势,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多,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例如欧盟在打击涉税犯罪实践中,由于增值税“旋转木马”骗税行为涉及到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家,欧盟成员国必须要通力协作才能实现骗税行为的完整取证。今年上半年,泄密规模超过了“维基解密事件”和“斯诺登事件”的巴拿马文件(Panama Papers)泄露事件虽然并不常见,但它从另外一个侧面佐证了国际间信息合作和情报交换对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作用。截止目前,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已经签署了各类合作协定,国际间也有许多税收情报方面的合作,包括双边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多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其中,与我国息息相关的自动情报交换(AEOI)会在2018年首次实现,这将为我国在打击涉税犯罪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打开新了局面。当然,除了国际合作外,对税务稽查取证而言,我国内部的税、警、银三方协作,以及税务和国土、工商、房产等部门协作,还包括国、地税合作都十分重要。总之,打击涉税犯罪必然需要合力,需要我们实现跨部门和跨国间的便捷的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让我们能够通过间接的方式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为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便利。要做到这一点,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刘灵凯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灵凯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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