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那么,环境保护税具体是指什么?它将向谁征收,会加重个人税负吗?
取代原有的排污费
实际上,环境保护税由现行的排污费转化而来。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防治等。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
特别是,由于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征收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以及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导致违法成本低或守法成本高,从而难以为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有效激励。同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未涉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水。
此外,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难免削弱中央对环境污染的调控能力。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并取代原有的排污费,是“费改税”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
碳排放暂未纳入征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鉴于对二氧化碳排放是否征收环境保护税争议较多,目前暂时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涉及个人。但是,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并已缴纳处理费用的,可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此外,在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对于一些特殊领域或情况,环境保护税法也应给予减免优惠。例如,农业生产污染排放物免税,即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以体现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可不将其列入免税范围。又如,流动源污染排放物免税,即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这是因为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对机动车船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再征收环境保护税,不仅会进一步加重税负,而且会造成新的重复征税,不利于实现税制公平。此外,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批准其他免税的情形。
在环境保护税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机关等需要展开分工合作。目前来看,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机关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这种分工合作的模式需要税务机关、环保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力度,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作为一种特定政策目的税,还需要通过适当的评估机制来保证公众能够了解征收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以防止其成为政府单纯的筹资手段。现实中,我们往往只是在税种设立时才会讨论和关注征税目的是否合理与正当,一旦付诸实施就很少有人关心这种税的实际效果是否与征收目的相吻合。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税制评估机制,是有必要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建立专款专用机制
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应该会对税收收入的归属作出新安排。由于环境污染已成为全国性问题,因此环境保护税收入应由中央财政集中一部分。同时,来自不同类型污染的环境保护税收入,应该用于相应类型的污染治理。
具体来看,中央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分享归属应该根据污染物的影响范围来确定:对于来自全国范围污染物的环保税收入(如大气污染和大江大海污染),应该主要纳入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此类污染的治理;来自区域性污染物的环保税收入(如跨区域的湖泊水污染),应该由相关区域的地方政府共同分享;对于来自地方性污染的环保税收入(如固体废物、噪声污染),应该全部归属当地政府。
国外实行环境保护相关税收的国家,通常按照具体的污染类型设立税种。例如,比较常见的是二氧化碳排放税、二氧化硫排放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和废物垃圾处置税等。虽然税种名目繁多,但征税目的、对象和标准都比较明确、具体,有助于公众理解、评估和管理。因此,尽管我们采用了环境保护税这样一个较为宽泛的名称,但仍然可以对来自不同类型污染的环保税收入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合理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总之,要使环境保护税名副其实,归根结底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间基于污染类型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及专款专用机制。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