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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当前税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徐晨 编辑:胡芙 2016-12-14 0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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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如何加快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构建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必将深刻影响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政府部门,包括税务部门以及税收工作人员的方方面面,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也必将影响税收现代化进程。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上三个主要信用体系模式,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发展纲要,阐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税收现代化体系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税务信用相关问题研究、加强税收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加强税务信用服务和加强税务信用信息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体系 税务信用 税收现代化

  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和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减少社会矛盾、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如何加快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也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和重点。由此可见,构建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必将深刻影响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包括税务部分以及税收工作人员的方方面面,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信用体系的三种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基于世界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一是美国为代表的私人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其运作的核心是经济利益。与美国采用相类似的国家还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二是日本会员制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享受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三是欧洲政府和央行主导的模式。以法国、德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由政府和央行建立公共的信用中介机构。这种模式下,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早在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充分借鉴吸收世界各国成熟的社会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正在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2013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根据《纲要》描述的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几个显著特征:

  一是实施政府和央行主导。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行驶监督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信用法制。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三是推进数据交换共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四是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今年年初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考拉征信、华道征信这8家民营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一批民营征信机构牌照发放在即。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当前税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是税务系统实现中国梦的有效载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要求。要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要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要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要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由此可见,“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要求的提出,为同期进行的税收现代化增添了新色彩。

  一是税收法定增加税务信用新内容。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加强政策法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处理税收争议,不断完善现代税收法治体系是逐步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信用立法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国务院正式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都还处于条例办法层面,立法层次低,既缺乏像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作为基本信用管理的核心法律,也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我国虽然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实施细则》也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些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哪些单位和部门对涉税事宜负有协助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程序对税务机关进行协助;同时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协助费用的落实等。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仅仅是两个公告,以此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二是纳税服务增加税务信用新内容。为纳税人办税和维权提供方便和支持,既要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遵从成本,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涉税中介的重要作用,拓展社会服务资源,促进涉税信用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信息化建设增加税务信用新内容。税务信用信息化建设包含两方面:一个是税务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一个是涉税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功能完善的税务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组成。当前,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试点推进,税务信用信息可在此基础上按照税务信用信息的分类、格式要求等进行整合应用。同时,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使纳税信用状况不仅成为市场主体之间履行契约的重要参考,而且成为金融、工商、海关、外汇等部门对纳税人授信的重要依据。彻底打破行业、部门壁垒,解决信息孤岛问题,让税务信用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发挥社会信用的整体合力,间接地影响企业和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

  四是税收征管改革增加新内容。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增值税管理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以票控税”也成为税收征管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手段。但“以票控税”这一管理模式也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导致的虚假发票横行、以票控税税收成本高昂等缺陷。随着我国包括税务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以及纳税人自主报税的进一步发展,将对“以票管税”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冲击,作用有可能趋于弱化,税收征管改革增加新内容。同时,随着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进程的发展,便于更加有效精确地获得各行业部门的涉税信息,也有助于税收防控风险。

  四、加强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税务信用相关研究。一方面,要以税收现代化的视野,在发展中积极研究税务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既包括税务信用立法、税务信用服务、税务信用信息建设方面的问题,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税务信用建设,确保按照《纲要》的要求,在2020年实现税务信用建设目标;另一方面,要在积极构建税务信用体系的背景下,积极研究税务信用体系建设对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研判对“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的各种可能,以及由此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是加强税务信用立法。一方面,努力提升税收立法级次,积极构建我国税务信用法律框架。通过修订新的《税收征管法》极其细则的规定,确立税务信用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共享涉税信用信息的义务、明确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纳税信用管理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等内容的法律法规,提升立法刚性。

  三是加强税务信用服务。一方面,加强税务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于税务信用中介机构在防范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税务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税务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重视的问题。有必要积极发挥税务信息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加强税务信用从业人员,既包括税务系统内部从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人员,也包括税务信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升专业素养,铸就高素质的税务信用服务队伍。

  四是加强税务信用信息建设。一方面,加快税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明确税务信用信息基本内容、格式,准确反映纳税人拖欠税款、偷逃税、虚开代开发票、违法抗税甚至暴力抗税、走私货物出口骗税、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恶意更改财务会计记录、制作贩卖假发票的记录等等。另一方面,加快涉税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设,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既确保及时获得银行、工商、海关、电力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也提醒相关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失信行为的合力。

  参考文献: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2.《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3.《“十二五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税总发〔2013〕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系列讲话

  5.《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五)

  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3 号)

  8.《二十年税收征管改革回望》(总局征管司司长 李林军)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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