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A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醴陵市地税局按正常工作流程审核其财务报表,发现其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上等于人工工资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年年末自结营业利润-669.77元。工作人员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立即与业务科室联系,取得政策支持。经调查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仅为B公司(甲方)提供加工劳务,甲乙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生产加工设备及厂房,乙方负责人员配备,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质上受甲方控制,存在关联交易额巨大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且两家企业的负责人系叔侄亲属关系,醴陵局判定其中存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发现A企业工资成本核算较真实。通过与企业的多次谈判、沟通,避税事实认定后,由于本地该企业该行业无可比非受控价格参考,税务机关按规定认定其成本利润率10%,对该企业的关联销售收入进行了合理调整,最终该企业补缴税款407629.58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08485.14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志敏 张丽玉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刘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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