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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将至 补地税缺口效果或有限

来源:中国商报 编辑:杨桦 2016-06-01 1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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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消费税的增长势头要远远高于其他三个主要税种,如在2015年前三季度里,国内消费税的增速高达17.3%,要远远高于营业税的9.6%、企业所得税的6.2%和国内增值税的1.1%。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体制改革扮演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色。继“营改增”之后,消费税的改革已箭在弦上。
  
  专家预计,更多的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服务行为将被纳入征税范围。
  
  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消费税改革意在平衡“营改增”减少的税收,对此,专家表示,因征收的税目及种类的限制,对地方财政增收效果有限。
  
  消费税改革将至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及资源税改革即将启动,消费税改革已“箭在弦上”。
  
  作为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消费税改革是此轮财税改革中的重头戏。
  
  根据资料显示,不算进口环节的消费税收入,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为7.5%,占全国财政收入6.3%。2015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超1万亿元(10542亿元),同比增长18.4%。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消费税改革方向: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2015年2月,财政部发文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为4%,拉开消费税新一轮扩围之路。更早的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一次大调整,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商品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布置今年税制改革任务时提出“调整部分品目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
  
  今年,消费税扩围也被当作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据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6年预算报告,“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属于2016年财税改革中“加快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中的一项。消费税配合“营改增”一同推出,此前在业内多有讨论。
  
  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消费税改革位列“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之后。
  
  随着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全面改革明确将在7月1日全面启动之后,消费税改革“箭在弦上”,征收范围调整是第一步。
  
  扩大征收范围成共识
  
  通过多次改革,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但目前的征收范围仍偏窄,税基也偏小。
  
  据了解,除了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已有的消费税税目税率也将作调整,扩大征收范围已经成为共识。
  
  根据2015年5月份调整后的消费税,目前共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共计13个税目。未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比如大型机动车、洗涤用品、农药、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部分高档消费品,例如购买(租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也未被纳入。例如已成为大多女性的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适用30%的税率,而为极少数人所能消费的游艇和高档手表的税率仅为10%和20%。
  
  一些奢侈品、高污染品以及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品税率将被提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张学诞认为,与国际相比,香烟的消费税税率还有上提空间。而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征税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是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其现行税率为5%,税率水平偏低,不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据了解,目前我国成品油零售价格中的税收科目主要是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各类附加税费三部分。同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与成品油价格一起构成测算其他税种的基价。增值税是成品油从上游生产至下游消费环节缴纳,其基价即是“成品油价格+消费税”,征缴税率为17%。另外,附加税费则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主要有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率25%)。
  
  而对于白酒行业来说,消费税也被提上日程。虽然白酒消费税新政还没有出台,但目前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新政落地,白酒消费税率上升是大概率事件。
  
  张学诞表示,消费税肯定要扩围。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目前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对地方财政增收效果有限
  
  消费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少征收消费税的行业,在一些地区很集中,而在一些地区却很少,差异化严重。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税收的减少,不少观点认为,消费税可以平衡“营改增”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然而,由于消费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少消费税征收的行业,在一些地区很集中,而在一些地区却很少,差异化严重。
  
  消费税配合“营改增”一同推出,此前在业内多有讨论。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指出,由于“营改增”会带来地方约9000亿元到1万亿规模的减税,按照以前税制改革的“惯例”,中央一般会适当补贴地方政府,以提高改革的积极性。消费税收入规模大致在1万亿元左右,跟营业税减收规模差不多。很多专家此前建议,可将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划为地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消费税改革应注意消费税的基本功能,消费税既有收入功能,也有调节功能,通过征税,达到调节生产和消费,寓禁于征。征收环节的选择也应从有助于实现消费税功能的角度考量,在生产环节征收,有其积极作用。
  
  除了调节功能外,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消费税肩负着弥补“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留下的税收缺口的重任。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消费税的增长势头要远远高于其他三个主要税种。如在2015年前三季度里,国内消费税的增速高达17.3%,要远远高于营业税的9.6%、企业所得税的6.2%和国内增值税的1.1%。如果把消费税调整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减项,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自主的税收调节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征税的主动性。
  
  不过,也有财税专家认为,不应该将消费税转为地方税,现在的消费税是特别消费税或者叫惩罚性消费税,主要对几十种不鼓励消费的产品进行征税,意在引导产业结构,并不是普遍征收;未来消费税如果归某个地区了,地区为了发展该产业,可能会削弱消费税对产业发展引导或限制的作用。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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