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石油、天然气、煤炭三种资源征收资源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加重,原有资源税征收体系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税率低,对资源节约保护效果有限;二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计税方式较为单一,不能合理有效地调节资源收益;三是税费共存,重复征收,加重企业负担。此次《通知》针对我国资源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以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致力于通过有效改革措施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
在财税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源税改革不但能够促进资源税节约集约利用,而且有利于释放改革红利,是建立现代治理结构、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有力保障,同时支撑着改革的全局,倒逼经济改革与利益关系格局重构。
首先,资源税改革能够助推产业转型。长期以来,我国部分高耗能产业依靠大量资源投入拉动发展,而资源的过度消耗不可避免地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影响资源产品的开发利用和价格,规范资源企业的行为,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其次,资源税能够促进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将倒逼我国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舍弃以往凭借廉价资源取胜的方式,转变为通过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手段,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调节财政收入的区域差异。首先,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提出,对矿业资源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形成了“税费共存”的资源税体系,也造成现在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确立“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等措施,规范了税费关系,进而减轻资源企业负担。其次,此次资源税改革计价方式,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对控制过度消耗资源起到抑制作用,有利于区域、代际间的平衡发展,实现区域收益的有效补偿。再次,此次改革充分给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权限,要求其根据地方情况合理设置税率,酌情进行减税、免税,有利于缩小地方财政收入差距。
本次资源税改革,有如下新意:
“一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原有资源税采用“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制,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经济效益的资源征税,旨在调节级差收入,保证资源企业间公平竞争,而对水资源、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并无具体征税措施。此次改革首次提出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改革试点工作,首先是进行水资源费改税,施行从量定额计征,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征税;其次是实行差别化征税标准,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行业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两改”,对矿产资源税实行两项改革。一方面,对21种矿产资源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范围包括铁矿、铜矿、金矿、铝土矿、石墨、石灰石、煤层(成)气、海盐等多项资源品目,计税依据由原矿的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未列明产品,施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决定计征方式。另一方面,全面清理有关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规范税费关系。
“三完善”,从三个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和分配体制,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来源:深圳新闻网
编辑: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