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4月份销售不动产收取预收账款22178.54万元,并申报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1773.32万元,但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
5月18日,雨花区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5月22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多次催报催缴和约谈提醒,该纳税人逾期后仍未缴纳。为维护税法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区局决定依法对该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企业存款帐户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缴入国库。
来源:红网
作者:王忠新 杨桦
编辑:胡芙
本文为税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