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哪些区别呢?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马克思《资本论》中著名的公式:商品价值=C+V+M,即商品价值=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其中C表示的是生产资料价值,V表示的是劳动力的价值,M表示的是剩余价值。规范的增值税就是对“V+M”征收增值税。但是实务上增值额在多种税率并存的情况下很难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操作上采用“以票控税”有利于征收和管理。另外,某项交易产生的销项税额将作为下一交易环节的进项税额,以此方式将增值税传递给最终消费者。
增值税制的核心重在“抵扣”二字。增值税和营业税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本来是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矛盾越来越大,比如常见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可能产生两种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甚至是两张发票,重复征税频发,税收争议越来越多,特别是服务业,企业外包环节越多,则缴税环节越多,税收总量越大,这种情形不利于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又是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对于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来说,营改增解决的是机制问题,增值税在社会分工中表现的是一种中性原则,无论企业主、辅环节是否分立、或者合并,往来结算采用的都是不含税价格,即无论中间环节增加多少,只要可以抵扣,税收总量不会增加,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分工。
增值税税负与盈利水平相适应,税负增加不是坏事。营改增解决的是机制问题,对于整个产业链来说,避免重复征税,税负最高只能是17%,若存在重复征税,税负有可能高于17%。营改增在即,经常有企业讲,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将无法生存,营业税税负一定是5%,增值税却非如此。我们不妨看一组数据(如图示),假设营改增后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环境下企业利润增加了,但是企业税负由5%到6%也增加了,这种结果您不会不接受吧?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
销售收入10,000.009,009.01990.99
税率5%11%
应交税金500.00600.00
利润总额1,500.001,600.00
如果房地产营改增后税负减少了,但是利润也减少了,你是忧还是喜呢?(如下图所示):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
销售收入10,000.009,009.01990.99
税率5%11%
应交税金500.00400.00
利润总额1,500.001,400.00
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应该是税负增加了,利润减少了(如下图所示):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
销售收入10,000.009,009.01990.99
税率5%11%
应交税金500.00600.00
利润总额1,500.001,400.00
增值税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企业要想少纳税,就要千方百计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是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供应商不愿意交税,不开票,则购货方就没有抵扣就要多缴税,增值税的抵扣制度能够促进行业自律,自我规范管理。
增值税有利于企业投资。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扩建厂房,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可以有11%~17%的进项税额抵扣,这较原来营业税体系下投资成本降低,可以间接刺激经济增长。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全部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原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以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另外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抵扣的部分包括:职工薪酬、政府规费、税金、拆迁补偿费、毛利、无专用票的支出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樊剑英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