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湘潭市高新区地税稽查局按计划对辖区某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在查阅原始凭证时,一张颜色、字体均有些异常的“建筑业统一代开发票”吸引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在对发票号进行查询后,稽查人员发现发票在系统中对应的纳税人名称和金额与手中的这张票面完全不符。经过再三核实,稽查人员判断,这张票面金额30万元的发票是一张假票。
对此,企业会计十分震惊,此发票早在4月就已经兑现。在稽查人员的提醒下,会计回想起发票收款人的有关信息。稽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凭票兑款的建筑包工头舒某。
被税务部门告知调查内容后,舒某非常诧异,他义正严辞地表示,这张发票是他托朋友帮忙去税务局代开的,并且缴纳了一万余元的税款。
在经过舒某的同意,对税票进行查看后,稽查人员发现税票也是假的。
看着手中两张假的发票和税票,舒某傻了眼。舒某回忆,当时,他只想着早点拿到发票去结工程款,但不知道如何开到发票。为了图省事,他委托了一个商业伙伴帮忙代办,并且将税款全部交给了这个“伙伴”。为了弄清情况,舒某立即联系上了这个“伙伴”。可是当舒某问及“那张代开的发票是在哪个税务局开的?怎么会是假票?”时,那人却矢口否认,完全不承认去年帮舒某代开过发票。
由于找不到代办证据,舒某虽是间接受害人,却也只能作为出具假发票的当事人,接受补开30万元发票,缴纳地方各税1.8万,及2万元罚款的处罚。对此,舒某懊恼不已:“真的是忽视了发票的重要性,吃一亏长一智,以后开发票还是要去办税大厅办理,主动送税上门!”
针对这一情况,高新区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第一,买卖发票是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国家现行凭票报销的财税管理制度下,买卖发票行为侵占国家税收,影响公平竞争甚至是滋生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代开发票可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来源:红网
作者:谭智飞 贺进 杨晶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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