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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林: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宋友林 编辑:刘娜 2015-08-03 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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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传统行业,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该行业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如何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笔者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对我县对交通输运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征管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主要采取数据查询分析、下户调查走访的方法。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一般性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东安县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1、纳税人户数增加,但远低于地税移交前移交的户数,大量纳税人游离于征管范围之外。以东安县为例,截至2015年6月底,共有登记的交通输运业纳税人47户,全部为道路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企业18户,个体工商户39户;公路客运业纳税人10户,公路货运业纳税人37户。与2013年8月1日相比增加39户。与地税移交交通运输纳税人相比,数量相差较大。主要原因是,大量纳税人分散在不同的区域,个体经营比例大,流动性强,经营变动性大,部分纳税人根本没再经营,地税移交的纳税人户籍难以核实,
  
  2、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金额呈增长趋势:截至2015年6月底,我县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共申报业务收入2008.86万元。申报增值税58.2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申报销售收入增加1452.06万元,申报增值税增加41.46万元。销售收入和申报税款均呈现大幅增加趋势。调查中发现,2014年该县委托县交通局征收增值税80万元。目前,该委托征收业务在今年已全部被撤消。
  
  二、我县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公路客运市场竞争加剧,长途客运将面临停运。随着高铁线路的运营,长途运输已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许多长途客运班车均停运。如到江浙一带的班车、到南宁、柳州、桂林、长沙、衡阳等地的客运班车已停止营运。如果桂林开通至广州、深圳的高速列车,我县的公路长途客运基本无法营运。
  
  2、县内公路客运由私营公司经营,挂靠经营现象普遍。从调查的情况看,县内公路客运都由客运公司经营,但实际经营车辆全部是个体运输户所有,基本是挂靠公司经营,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或者其它费用。在站、场内统一售票,但在途中由个体车主自主收费。此类情形,形成了公司销售收入难以准确核算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现实的困难。
  
  3、公路货运市场分散、流动性强,没有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公路货运基本由个体经营为主,大型、专业的运输公司尚没有形成。整个市场主体规模小、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突出。给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4、财务管理不健全或者缺乏财务管理制度。在调查走访的大部分企业中,除部分国有性质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几乎没有配备财务人员,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更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一状况的存在势必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
  
  三、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情况难掌握,税务登记难到位。车辆运输行业中个体私营车辆占交通运输业的比例高,挂靠经营,异地经营,流动性强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车辆税收控管困难。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民营化,个体私营化的趋势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大多数为自然人,税源零星分散,给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带来了困难。
  
  2、税收政策执行难统一,税负出现不“公平”。在我市范围内,县区之间或毗邻县(市)间的车辆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或者征管措施不一致,“人为因素”影响了车辆税收的控管。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县、区在2014年较早实施委托代征办法,造成这些县区的运输业户转籍到别的县区落户的现象较多。“税往低处流,车往低处跑”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车主”利用交通便利的条件,运输结算时不到本地开票结算,甚至车辆落户也在区域间和毗邻县(市)间转移。由于征管措施、力度不同,造成县区之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3、纳税地点难确定,征收税款要“扯皮”。交通运输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注册地很可能与业务发生地不同。根据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固定业户还是非固定业户的确认问题,大量的挂靠车辆从法律手续上来讲应该属于固定业户,但其实际运作情况则应该算是非固定业户。二是应税服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货物运输往往有起运地和目的地,那么运输业务发生地到底应该是起运地还是目的地?这些实际问题带来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在纳税地点上扯皮,甚至成为纳税人作为不缴税款的理由。
  
  4、纳税主体难确定,税款征收遇“尴尬”。“营改增”实施办法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个人拥有车辆虽然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成本费用都由挂靠车主负责,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无其他任何关联。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比如,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问题,是以公司为纳税主体还是以挂靠方为纳税主体难以处理。如果以公司为纳税主体,那么,据以征税的收入就不能与实际经营匹配。如果以挂靠方为纳税主体,就会出现收入难以核实的问题。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就存在纳税人为此类问题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发生争议,纳税人此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税款。
  
  5、财务核算难健全,优惠政策有“风险”。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按照增值税管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而应税收入的多少就成为纳税人是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根据。部分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把一部分收入采取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从而减少企业的业务收入以享受优惠政策。这给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带来风险。
  
  四、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征收管理的建议:
  
  根据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现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我们建议各地从以下方面加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一、税务机关要从发展现代大物流的角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积极调研,做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把发展交通运输做为发展经济的大事来抓,放在经济转型的高度来实施。为政府出谋划策,促成在全县整合交通运输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做大做强交通运输业。结合物流网建设,对现有的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革、改制工作,在各地打造一定规模、专业化的经济实体。从而形成良好的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经济环境,从根本上化解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风险。
  
  二、强化职能部门间的工作配合,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车辆行业税收的管理格局。国税部门要与交通、运管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对车辆行业管理要“建网和联管”,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管、网络支撑、信息共享”的行业管理工作格局。实行部门联控联管,对车辆行业的管理形成合力,抓住车辆登记和检验的关键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或派驻人员等方式实现“先税后验”和税检同步。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应纳税和未纳税车主的有关信息。与运管、交通部门联合,大力整顿车辆税收征管秩序,重点清理整治车辆“黑户”和“流串户”,从而促使车辆税收管理秩序的根本性好转。
  
  三、根据税源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门的税源管理队伍,强化管理员的责任。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困难多,矛盾大,各地税务机关除在制度、机制方面考虑外,应考虑加强管理队伍建设的问题。建立专业的管理队伍是做好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保证。通过人员组建,岗责体系、绩效考核等方面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四、在一定范围内(全省或者全市)统一税收征管方面的大措施,避免纳税主体的无序流动,减少税收征管的难度,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在全省或者全市范围内形成比较统一的税收管理措施,在大环境中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如,通过争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在全省或者全市范围内加强税收征管的配合,实施委托代征办法。
  
  五、切实加强发票的管理和监控。加强运输业发票管理是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目前应做好以下几类工作:一是清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使用的发票。对仍在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人采取处理措施。二是加强税务机关窗口代开运输业发票的监控工作。严格把握窗口代开纳税人资格的审查,避免让纳税人化解收入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产生。三是定期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开展定额发票检查。对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尽快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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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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