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122号文件精神,湘潭市地税局就其中第二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时限上作出详细解读。
《通知》中明确:“财税〔2014〕122号文件发布之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时限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到财税〔2014〕122号文件发布时不到三年的小微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时限为财税〔2014〕12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到工商注册满3年止,即以前年度正常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退库、不抵缴,在剩余年限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到财税〔2014〕122号文件发布时已满三年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为确保优惠政策扎实落地,切实减免小微企业负担,今年以来,湘潭高新地税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精神,多途径开展政策宣传,把减免规定转化和落实到具体税收管理中,针对小微企业申报情况强化纳税辅导,对具体操作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咨询,让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减免优惠政策深入、有效执行。
来源:红网
作者:熊伟 贺彩芳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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