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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新:基层国税部门应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2015-07-13 16: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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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的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这本来是一项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在“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上虚增数量和价格,使农产品收购环节出现税收流失。
  
  按《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每笔收购业务应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每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目前收购凭证是由纳税人自购自开自行计算,问题集中体现在身份证号码不填写或随意编写,地址、姓名有一部分是随意编造,是真收购还是假收购,无法查核。有部分企业所收购的农产品是通过中介人、农民经纪人或商贩(以上即“非农业生产者”)来完成收购的,收购量大且集中在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身上,很难把握和区分。如有些企业在购买木屑、板皮等边角料时都使用收购凭证;有些企业只是为了开具收购凭证抵扣,其收购凭证第二联“发票联”并未开具送交给销售者;有些木制品行业收购原木、原竹申报时,未附林业部门的检查放行单证。这样就存在二个问题:一是造成农业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原木商贩不开销售发票,不做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二是购买单位违规使用“收购发票”,而“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对向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买不能使用。同样的农产品,相同地段的不同纳税人收购价格却相差很大,与正常的市场价也不相似,生产同样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比也各异,企业解释为农产品由于收购质量、品种、大小的不同,价格有高低,加之四季有变化,企业自由调节的余地很大,难以控制。有的企业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的都是通过现金支付交易,这既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针对上述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漏洞,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减少税款流失。
  
  一是对纳税人建立健全帐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求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否则,将按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使用收购凭证资格。
  
  二是准确认定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资格。这是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首要环节。具体做法是:从企业生产的产品入手,准确界定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属于法定的农产品范围;其原材料购进是否直接面向农业生产者;是否能够达到现行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要求。
  
  三是把企业涉嫌虚开收购凭证申报抵扣税款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政策偏差所然,在当前没有任何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让企业自行填开,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虚开也就成为必然的。这也是当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建议实行监开或建立报查验制度。
  
  四是避免企业收购转手农产品开具收购凭证申报扣税问题。这类问题有很大的隐蔽性,只要企业收购的是法定的农产品,不管是二手、三手收购都很难弄清,在税法上也很难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价格、数量入手,比一般价格较高,且从某一人处收购数量较大或者对支付金额较大,就有可能存在转手收购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首先分析该企业所需农产品原材料的分布特点,如果分布零散,且有大额购进必需要求企业提供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资料,对该农产品生产者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是否存在贩卖农产品的行为,核实其农产品的来源是否自产,在销售给企业时是否加价,运费的处理以及货款支付方式,如果确定是收购贩卖中的农产品而企业又没有合理解释就应作进项转出;如果界定为委托代购,应剔除代购费用。
  
  五是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申报进项税款抵扣时,必须附送收购对象(农业生产者)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号码、详细居住地址);付款额必须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现金支付的必须反映真实业务交易、农业生产者签字认可的现金付款凭证复印件;以竹、木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其收购的原木原竹数量、金额,在报送时,还要附报林业部门的检查放行单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抵扣,若表、单证数量金额不一致的,不予抵扣;到外县、市收购农产品的,必须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收购对象是农业生产者及其与实际收购数量、单价、金额一致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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