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社会认同度较高的特点,却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偷、逃、骗税的“合法通行证”。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主要采取以下手段骗开发票:
一是申请多次开具发票。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对数额超过按次纳税起征点的,化整为零,申请多次开具发票以逃避纳税。
二是申请无货虚开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帮助他人或自己调节当期应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编造虚假证明和业务内容,骗取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三是申请为他人代开发票。一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便以个人名义或借用有证者名义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帐,帮助供货方偷逃税。还有些纳税人竟然成了为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专业户”,收取各种名目的代开手续费等,长期以此赢利。利用自身合法身份肆意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或专用发票,无形中助长了经营者长期无证(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或人为调节逃避税负,而有意逃避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是申请多开不实发票。一些纳税人应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要求,申请多开与实际业务价值不符的发票,帮助其多入帐而多抵扣或多列支成本,从而达到降低税负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五是申请混开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地税高税率的负担,互相串通,申请骗开国税部门发票,钻现行政策不同税种之间税率、税负之差的空子,人为地违法降低税负。更有一些纳税人将个人消费性的支出也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列支财务,侵蚀了国家税款,使不合法行为得以“合法化”,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极易滋生腐败之风。
另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属地管理的政策执行不严格。有些税务部门从完成任务出发,代开发票往往忽略了属地管理的原则,使一些不法纳税人乘机钻空。有的纳税人,尤其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采取不在本辖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手段,隐瞒了实际销售额或经营额,使税务机关对定额的核定缺乏最有效的依据,定额的调整工作难以落实,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还有,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的尺度不一致。比如有些地方为了增加税源,本该在国税部门开增值税票的,地税部门给开了营业税票,本该按商业项目征税的按工业项目征税,有的营业税按最低税率开票征税,从而使一些正常业户应在当地申请代开发票纳税的,却以临时户身份到税负低的外地申请代开发票,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解决代开发票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建议国家应尽快配套出台统一的代开发票核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核查工作范围、内容、职责、程序、法律责任及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统一各地执法标准和执行力度。
(二)加大代开发票的稽查力度。
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相对较少,纳税户分布又比较分散,一般税务部门不会将其安排为稽查工作的重点,如不加强管理,将形成偷漏税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建议各级税务部门将代开发票作为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把代开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代开发票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多样化。要注重日常检查和专项稽查相结合,做到严查、重罚。对查实的代开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代开发票与税源管理相结合。一是要建立代开发票业户账簿或者台账,对一些代开发票大户或经常开票的辖区内业户要进行调查,该办证的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证,进一步规范流动性税源的管理。二是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原则,一律不准为辖区外来业户代开发票,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三是建立外来业户及时通报制度。辖区外来开票的业户,除不为其代开发票外,还要及时通知其税务管理机关,要求对其加强管理。
(四)加强代开发票管理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各级税务部门在广泛宣传税收法规的同时,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代开发票知识的宣传。同时对一些在代开发票上大做文章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要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使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发票基本知识的了解,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素质,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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