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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南:关于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思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刘娜 2015-04-30 1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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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去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简单回顾
  
  一、征管法实施前税务稽查处罚状况。1992年首部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前,没有法律层次的税收违法处罚规定,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只能依据各税种的法规进行处理,加上内外监督还处于初期阶段,计算机网络和通讯都还是刚刚起步,税务稽查处罚基本上掌握在基层负责人手上,金额大的基本上由县市局领导说了算,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极不规范。
  
  二、征管法实施后税务稽查处罚状况。征管法实施后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有了法律依据,但因社会整体法制还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导致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各地实际执行不太一致,时紧时松。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的理解不同,自由裁量度大,处罚具体标准还是难以把控。
  
  (二)当前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现状
  
  一、全民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不忍心作处罚。在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多地经济还存在下行的巨大压力,国家不断下发激励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民创新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良好经济政策。当税务稽查中碰到重点税源企业在经济效益下滑,但查补税收违法税款巨大时,要给予企业至少为查补税款50%以上的罚款时,对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税务机关就碰到了两难选择,确实不忍心因为税收违法罚款给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2014年某县国税局稽查局上报的工作总结显示:截至2014年12月2日共入库查补税款1196532.80元,其中增值税376571.71元,企业所得税819961.06元,入库滞纳金88762.80元,罚款仅500元。
  
  二、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尽可能不予处罚。诚心服务企业已深入税务人心,成为税务职责的一个重要部分,为纳税人服务,就是为经济服务,也是为税收服务。因此只要企业该交的税交了,上级税务机关不追究、当地检察机关不过问,就会习惯成自然,实际上税务稽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能够不处罚的就没有处罚。从2014年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发票打假工作总结中获悉,全年通过发票打假共查补税款154.49万元,罚款仅0.4万元。
  
  三、社会监督体系难以监控,普遍处罚没到位。税务稽查专业性强,给社会监督带来诸多不便,纪检和检察部门监督时不得不适可而止;税务机关在新的经济和服务大观念下,或因绩效指标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共同导致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明显从轻处罚,或区别对待处罚,同地同情节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一的情况在一些税务机关还多少存在,对两次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和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国税与地税税种之和的政策界限把关不够,严格来说甚至以罚代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将来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期待
  
  一、纳税评估前置,税务稽查该处罚应处罚。有的税务机关规定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所以经过了税务机关分析判断并与纳税人进行了反复宣传辅导沟通的纳税评估后,还不能达到征管要求的情况下,再进行稽查,一旦稽查还发现税收违法应补交税款,理应给予相当的处罚,否则让“查到是你的,没查到是我的”侥幸心理成为现实。当然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涉及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也可移送,理当处罚。
  
  二、自查申报优先,税务稽查处罚先礼后兵。稽查前通知企业自查申报已是对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或业务比较复杂的企业采取稽查行动前提倡的人性化做法,如果是业务不熟可以在自查期间询问,如果是计算错误可以自查自纠,一旦进行稽查实施环节,查实税收违法需补交税款的,什么“会计业务不熟、计算错误、工作失误”等都显得苍白无力,自查已经是给企业自我改正的机会了,如果还不依法处罚必然造成税收违法零成本,最终形成年年查,年年违法的恶性循环。
  
  三、纳税服务提质,税务稽查处罚合理合法。近年来,纳税服务一直在提升之中,为纳税人服务已成为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通过QQ、微信、短信发送等平台、电话服务、延迟服务、预约服务、电子申报、网上认证、PS机缴税等举措,为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应纳税款提供了方便创造了条件,一旦再被稽查发现税收违法补税,依法给予处罚可谓理所应该。
  
  四、法制意识增强,税务稽查处罚公平公正。税务机关的法制风险意识正在明显增强,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处罚的要求:一是要依法处罚,二是要一视同仁,如果对某些企业稽查查补税款就处罚或重处罚,对另一些企业就不处罚或从轻处罚,都会导致有失公平公正,甚至发生不廉行为。
  
  五、新常态新思维,税务稽查处罚期待规范。在目前税务稽查中大多数实行纳税评估前置和自查补报优先,纳税服务不断提质,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常态下,对税务稽查处罚必须有新的认识,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处罚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国有企业与私有制企业的处罚标准也应该是一致的,就像高官巨贪与小官小贪在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应该一致一样,一旦税务稽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都决不手软,必须依法给予处罚,才能维护税法的尊严,充分发挥稽查的铁腕作用和税法的威慑作用。

  (作者系资兴市国税局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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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华南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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