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在例行调研中发现,郴州市一冶炼公司与香港银行有频繁的白银业务往来,但是公司应收账款科目和实际结汇回款金额有一定差异,存在以坐支少收货款的方式,向港方银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未代扣税款的疑点。调查人员经与郴州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分局衔接,调阅了该公司收付汇和出口贸易的数据,发现该公司在2012、2013年出口额达到1.87亿美元、2.26亿美元,分别占到全市贸易总额的6.73%和5.95%。
调查人员与该公司人员正面接触后,该公司坚持这种贸易往来是正常的商业往来,不属于支付利息的应税情况,并主动提供了销售合同佐证。围绕这份英文合同,调查人员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从中准确的找出支付利息条款和定义。
在多方政策咨询,多次向市政府、市纪委等部门汇报情况后,调查人员与该公司开展长期多番约谈解释,最终该公司认可将3140万利息纳入计税依据,并主动将税款申报入库。
来源:红网
作者:朱泽真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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