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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刘娜 2015-01-19 1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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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明确规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即发生义务的当月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七种情况,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应按月申报。本文根据税收工作实践中碰到的关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几个具休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存在的问题
  
  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普遍存在。
  
  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补交税款后再补开专用发票现象比较严重且不规范。
  
  不规范的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成为推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要借口。
  
  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对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引起高度重视。按规定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维系增值税层层抵扣承上启下链条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比其它普通发票具有更加重要意义。由于目前普遍存在不按规定时间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为反正推迟开具发票也要纳税,指导思想上就疏于管理,造成不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开具专用发票行为成为部分企业推迟纳税申报、逃避纳税义务、虚开专用发票的惯用手段,凸现征纳双重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控管。
  
  二、对税务稽查发现以前年度,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未申报的,应按查补税款处理,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税务稽查就是对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跨年度的长时间推迟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本意就是想逃避纳税义务,实际上多数被查企业都借口因某种原因暂未开具发票,所以暂时没有申报收入要稽查给予同情,如果可以补开的话,无非给被查企业一次补救机会,失去了稽查的打击职能,并且补开的专用发票销售收入不一定与查补的应纳税业务一致,很可能是一笔新的或虚的销售业务。
  
  三、对纳税评估时发现当年度,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已申报,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在发现的当月补开用发票;但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未申报又未开具发票的,除应自觉补交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允许在发现的当月补开专用发票。特殊情况推迟开具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并备案,但为了企业正确地按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而企业所得税按年清算的规定等,跨年度不得再补开专用发票。
  
  四、不规范的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在申报征收审核时,要加强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环节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不是或部分不是在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通知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要从应申报纳税之日起补交滞纳金;对没有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科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予抵扣,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科劳务清单》是审核销售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按规定时间开具的重要依据;在稽查和评估时发现对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科劳务清单》,应由取得单位到开具发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其真实性,方可抵扣。

(作者系湖南省资兴市国税局税务干部。)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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