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请问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名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文件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因此,若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问.请问个人住房出租代开发票的综合税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的规定,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问.请问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最新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请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请问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号)文件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个人首次购房契税是怎么缴纳?
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问.请问拆迁购安置房的契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请问直系亲属间(法定继承人)的无偿赠与或继承住房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问.请问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是否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文件的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红网
作者:刘娜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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