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市金融保险业征管情况及相关政策。一是行业规模日趋完善。目前湘潭市区共有金融企业98家,其中各类银行企业26家、保险公司50家、证券公司6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16家,银行、保险公司仍是金融业的主体。2013年,我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170.13亿元,贷款余额、增量列全省各市州(除长沙外)第一名;银行业全年资产总额1573.91亿元,增长23.14%,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9.48%;此外,在2014年7月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布的湖南省金融生态评估结果排名中,湘潭市名列市州排名的第二位,仅落后于长沙市。二是地税收入逐年上升。2013年金融业企业入库税金5.07亿元,其中入库营业税3.23亿元,占到该局全部入库税金的51.50%。从收入级次看,金融业税收是省级税收的重要来源,关系到省级财政收支平衡和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省级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高度关注。从金融保险业税收比重看,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占比重最大,企业所得税次之。三是行业管理科学精细。
目前,我市98户金融企业(除“两市一县”以外)由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征收除企业所得税(不含其它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税种。从分行业专业化管理出发,管理检查一科负责银行业和除保险业以外的非金融机构,管理检查二科负责保险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对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金融机构的税收征管具有指导监督职责。
二、金融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一是营业税及附加方面。1.贴现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例如,某银行核算贴现利息收入先记入“递延收益”账户,再按距离票据到期日期平均转入“利息收入”科目,未按照“递延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47.5万元。2.房屋租赁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例如,某证券公司将租用房屋再转租出去,取得租赁收入未进行申报,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7440元;某银行收到租赁收入时挂预收款处理,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虽然该笔房租已做收入计算相关税收,但申报缴纳时间不及时。3.抵债资产收入申报不完整。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将抵押的房屋用来抵作本息,对银行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在税收检查中发现,部分银行对上述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4.应收未收利息不按规定计算营业税。按营业税规定,合同期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全部计税,合同期外应收未收利息,如果收到则应计税,许多金融企业对应收未收利息只要是未收到则未计税。2012年底,我局对27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收进行清理,涉及应补税应收未收利息1261.06万元,补缴营业税及附加66.28万元。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1.住房公积金超标未进行税前调整。一些金融企业在计算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将超标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未进行税前调整,某银行2010—2012年因此项补缴个人所得税65万元。2.赠送礼品不扣税。一些金融企业在对外接待和业务往来中有赠送礼品,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某银行2010—2012三年分别在“业务宣传费”科目支付礼品金额39.56万、37.59万和101.58万元,合计178.73万元,三年共少代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5.75万元。3.企业改制中职工股金处置不扣税。金融机构在改制过程中,原有职工持股股金转换为股份制企业股份时,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农村信用社2012年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股金处置”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358万元。4.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不扣税。近年来,部分金融企业实行了公车改革,有的按职工级别、工作年限等不同档次限额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有的通过反租(私车公用)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和其他费用。例如:某金融企业公车改革,采取限额报销的办法为职工报销燃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并将此作为一种职工福利,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其他税种方面。1.房产税: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没有将房屋不可分割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费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例如:某银行申报房产税时未将大楼净水设备、自来水二次加压设备并入房产原值;某银行支行装修费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7万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的问题是计税依据把握不佳,混淆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或弄错增加、减少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多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印花税:金融企业资产运营处置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较多,存在印花税漏项或多计算缴纳,将取得的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的收入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三、加强金融业地方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一是加强行业培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对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利用纳税人学校、大企业QQ群、“税讯通”短信服务平台等形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全面理清金融保险业各项税收政策以及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升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税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对税务人员重点培训金融保险业所有业务类型、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各类型所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培训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规定,培养一支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和纳税检查专业精英队伍。
二是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设专人每月对金融企业税收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仔细分析比对金融企业上报的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与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结合对比,保证税源分析与预测的准确度,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性。强化动态管理。要求税管员及时将金融保险业基础信息录入省级大集中征管系统,掌握税源信息变化情况。如房产、土地、车船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比对,财务会计报表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备案。强化信息管税。加强大集中系统现有信息的发掘利用,结合金融保险企业日常申报信息进行案头审核,发现涉税可能存在的问题,将涉税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坚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强化管理中优化服务,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载体,坚持“三零”服务标准,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将“一窗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延伸到所有纳税人,积极推行电子申报、电子缴税等多种申报缴纳方式,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讯通”短信服务平台进行税法宣传、纳税提醒,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减免税的审批呈报过程中,不仅要做到运用政策到位、数据准确、审批程序合法,还要对要求减免税的企业做好跟踪管理,搞好后续服务。四是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辅导企业逐步规范工资发放形式和次数,促使各企业合理规范申报,所有应税项目全面申报合法纳税。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重点管理。继续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进行重点监管,重视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促进依法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现有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收入项目无明细列示,企业发放的项目是否并入扣缴软件很难核查,住房公积金不能按标准税前扣除,原始数据没有并入省级大集中系统,不能发挥税源监控、核查比对的作用。据纳税人反映,使用过程经常发生申报不成功等故障,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完善有关功能,使明细申报系统与企业工资发放系统兼容,从而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纳税效率,减少纳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作者系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陈湘强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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