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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就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红网 作者:刘娜 编辑:胡芙 2014-09-11 1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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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9月11日讯(记者 刘娜)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9月11日,长沙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红网记者整理网友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有关政策规定做了详细解答。
  
  问:最新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改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与以往相比,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由年度应纳税所得6万元享受减半优惠,扩大到年度应纳税所得10万元(含10万元)就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优惠扩大到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此次优惠扩大到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具体谈谈它们是如何享受优惠政策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问: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是审批管理方式,这一次的管理方式有何不同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要备案。
  
  问: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按季预缴,那么纳税人在月(季)预缴申报时应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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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新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新旧优惠政策如何衔接,是否会对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新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称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23号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执行。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原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停止执行。
  
  问:自税务总局4月分发文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长沙市地税局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如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答: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来,长沙地税为确保政策的落实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是通过电视、电台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在长沙地税门户网站等网络开设了专栏,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详尽解读;其次是在各个办税服务厅等电子公告栏,对相关公告进行滚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并利用各区县(市)局的纳税人学校对受惠单位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为保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各级地税部门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和对纳税人的辅导;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可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主动享受优惠。
  
  问: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
  
  答:以上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新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月(季)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交的税款中抵减。
  
  (2)2014年全年应享受优惠政策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有何管理要求和建议?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1)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从业人数等必须要填写。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名词解释:
  
  小型微利企业: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链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来源:红网

作者:刘娜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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