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支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又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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