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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提示:“代垫代扣”税款扣除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 2014-07-30 0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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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外聘师资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扣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应如何安排?
  
  代垫代扣个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是否属于支付行为报酬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知道讲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讲课费(含讲课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
  
  实务操作中,类似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还有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需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作出安排,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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