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国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纳税申报表,以适应政策管理服务的需要。
该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此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在以往预缴申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项目,以便纳税人在按月按季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税。便于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便捷纳税申报,自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该负责人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4年7月1日启用,不影响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预缴申报表的修订,为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了申报操作便利。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税务总局将结合转变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要求,对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地明确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必须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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