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到国税部门窗口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就将由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并以实际征收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建制镇按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按发票金额的1.5%征收,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后办理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以前受到相关条件限制,国税局在窗口开票时,只征收了国税相关税款,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应随流转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未一并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靠自行申报,地税部门的管理难度非常大,也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和对零散税源控管的困难。
为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强对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湘乡市国、地税局密切合作,从源头解决了地方税费流失这一征管难题。今后,湘乡地税将以《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开展地方税费宣传解释工作,构建征纳和谐,为地方税费“保驾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张娜 王佳
编辑:实习编辑 刘娜
本文为税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