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第3次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重视与扶持。
以长沙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172元,从业人数10人,资产总额5078669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6834.4元。假设企业2014年度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2014年企业的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8417.2元,比上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417.2元。
由此可见,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加大后,对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可再减轻一半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湖南省国税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省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年0.59万户,减税1034.38万元,上升到去年的1.86万户,减税5455.06万元。此次优惠力度加大后,预计全省将增加近20000余户,即近4万户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预计减税近1亿元。此外,2012年1月1日以来,全省有13万户个体工商户因起征点上调而免征增值税;去年8月1日起,全省有6万户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人表示,湖南国税系统将继续不折不扣的落实国家出台的惠民政策,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胡芙
编辑:实习编辑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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