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
房企欠税问题,职能部门不能失声
央视爆料房企漏税是“张冠李戴”?
国税总局回应“房企欠缴土地增值税”:对税收政策存在误解
近日,据某媒体报道,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此消息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而涉事房企25日则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已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欠缴一说纯属“误解”。
究竟是“误解”还是违法欠税?网友纷纷表示希望权威部门出来给个说法。26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的误解误读。
该负责人指出,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完善制度、加强征管的文件,并连续几年对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土地增值税征管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压力,主要反映在: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也比较复杂。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大并容易产生执法风险。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该负责人说。(新华网记者陶叶)
相关链接
■数说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名词解释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本文为税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