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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实习商铺BOT项目税收问题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2013-09-18 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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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高校大学生实习商铺,BOT项目,建设期间已按规定在当地缴纳建安税,运营期间税收如何缴纳,是在当地缴纳还是在注册地缴纳?按什么标准缴纳?网上看到二种观点,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2、以回购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按照“建筑业”税目征税。
  
  【回复】
  
  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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