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交易惯例,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导致这种征收模式有两个弊端,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人表示。
一方面有悖于法律规定。首先,房地产开发商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也没有与之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收税款游离在税收管理之外;其次,法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代收税款之后往往未及时解缴国库,导致税款滞留在开发商手中,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有的税款在开发商那里“沉淀”达数年之久。
另一方面容易导致税款流失。由于代收税款至申报缴纳的时间长,监管不到位,房地产开发商挤占挪用税款成为公开的秘密,资金链断裂时甚至携款潜逃,导致税款流失,甚至酿成社会群体事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税款“沉淀”问题,规避税款挪用、流失等风险,该通知规定,对未缴纳契税的,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
原则上由购房者直接向地税机关或按当地地税机关确认的申报缴纳方式申报缴纳契税。当地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代征,但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职责,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监管,特别是要明确代征税款的缴纳期限。房地产开发商应依照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季解缴税款,否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各级地税机关将制定对房地产开发商过去代收未缴契税的清理方案,组织人员,分片包干,逐户清理“沉淀”契税。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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