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乌龙球射中“税费门”,卡马乔究竟应纳多少税?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段文涛 编辑:刘正需 2013-07-05 15:34:36
时刻新闻
—分享—
  射门,这是足球运动的最终目标。而这次中国足球再次射门,射的却不是足球场上的网眼球门,而是“税费门”。
  
  据《体坛周报》报道,7月2日下午,中国足协代表已与卡马乔律师就解聘一事达成一致,中国足协将全额赔偿前国家足球队教练卡马乔“违约金”,即合同约定的剩余一年半薪水,税后645万欧元(约5150万人民币),并承担2500万元税费。这条消息被众多媒体转载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大多数人关注的是高额的赔偿及合同条款的漏洞,但笔者认为,这里面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卡马乔即将获得的这部分巨额“解聘所得”如何计税,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中国足协至今未就解聘违约金金额及其聘用合同细节进行回应,也未披露聘用合同全文,为便于分析,我们先将与此事相关的媒体公开报道梳理一下。
  
  2011年8月14日,中国足协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与西班牙名帅何塞?安东尼奥?卡马乔签署三年合约,聘用卡马乔担任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综合2011年7~9月期间新华社、腾讯网、足球报等媒体的报道可知:万达集团在(2011年7月起)3年内将至少出资5亿元人民币,全面支持中国足球振兴。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中国足协选聘世界级优秀外籍主教练执教中国国家队。为了保证这笔巨资能真正发挥作用,万达集团对资金的使用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他们随时有权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万达集团在这次合作中的身份主要是提供资金的“赞助者”。
  
  2011年9月,《足球报》消息:按照与卡马乔的合同约定,中国足协将每个月都向卡马乔以及其团队支付月薪,中国足协选择用人民币的方式结算工资,卡马乔极其团队的第一个月工资超过了300万人民币。
  
  2013年7月,《体坛周报》消息:中国足协将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数额,全额支付卡马乔及其团队未来一年半的薪水,即税后645万欧元(约5150万元人民币)。而这份解除合同对万达集团而言其实并未额外支付更多费用,因为当初万达集团和中国足协所签订的一揽子赞助合同中明确规定,拿出专门款项用于国家队聘请高水平外教。如今,卡马乔团队全部薪水就已由万达集团分批付款至足协。此次中国足协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其实就是卡马乔继续执教1年半的薪水,万达集团根本无需再额外出钱。但是,当初卡马乔任职期间,中国足协需要每月承担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的税费。如今,万达集团支付卡马乔团队余下的645万欧元,但这笔款项产生的税费依然由中国足协自行承担。所以,卡马乔虽然走了,但中国足协仍要承担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税费。
  
  综合以上报道内容,笔者试对卡马乔解聘所得的涉税事项作如下分析。
  
  卡马乔取得的收入适用何种应税所得项目
  
  从媒体报道看,卡马乔是中国足协聘任的中国足球队主教练,足协与卡马乔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此卡马乔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中国足球队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虽然媒体多次报道足协与卡马乔解约,将要支付给卡马乔的约5150万元人民币是“赔偿金”或“违约金”,但仔细分析相关信息,该笔款项是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卡马乔的剩余薪水。即因三年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约定聘用卡马乔执教中国足球队,并约定了该三年内应支付其薪金总额,那么,即使从2013年7月开始足协解除与卡马乔的聘用合同,卡马乔不再担任中国足球队的主教练一职,除卡马乔执教期间已付的薪金外,剩余期间的薪金仍需支付。
  
  另外,即使该笔款项确系合同约定的因解除合同而支付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卡马乔将要取得的约5150万元人民币解聘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
  
  卡马乔的所得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媒体报道的资料可以看出,虽然足协支付或即将支付给卡马乔的所得的资金初始来源是万达集团,但万达集团在这次合作中的身份主要是提供资金的“赞助者”。对于这种支付所得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环节的情况,谁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呢?
  
  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规定,应以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很显然,卡马乔即将取得的解聘所得,税务机关将认定中国足协为扣缴义务人,且以往支付给卡马乔的薪水也均是由足协负责扣缴税款。
  
  卡马乔即将解聘所得采用何种方法计税
  
  如前文所述,卡马乔即将取得的5150万元人民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套用税法规定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在具体的税款计算问题上,由于该5150万元人民币是其一次性取得的,因此不能分解到每个月去套用税率。也不能按照“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税款。只能根据合同以及赔偿协议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一)视为一次性发放薪金,将其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按一个月的当月所得计税。
  
  (二)按“一次性补偿收入”方式计税,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其收入在当地(北京)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除以2(其在中国足球队执教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其月薪金收入计税,再乘以工作年限数2即为应缴税金。
  
  卡马乔解聘所得计税还应注意两个细节
  
  那么,本次卡马乔解聘收入涉及税款是否就如上所述那样计税即可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两个细节问题。
  
  1.中国足协为卡马乔承担税款
  
  在各媒体的报道中,笔者注意到有个非常重要的涉税情节:“当初卡马乔任职期间,中国足协需要每月承担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的税费。”“支付卡马乔团队余下的645万欧元,但这笔款项产生的税费依然将由中国足协自行承担。所以,卡马乔虽然走了,但中国足协仍要承担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税费”。
  
  从上述两段报道可以得知,卡马乔的个人所得税是在支付给卡马乔的薪金以外由足协承担的,也就是典型的“雇主为雇员承担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的规定,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以卡马乔实际取得的所得直接去乘以税率计算其应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正确的。
  
  2.“卡马乔团队”涉及的税费问题
  
  此外,媒体的报道中还提到“卡马乔团队”,这就意味着足协支付给卡马乔的款项中,含有其他个人(如助理教练等)的所得,对于此种情形,需要根据合同签订的具体支付对象来划分,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全部支付给卡马乔,再由卡马乔去分配给其他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这种情形就只能视为是卡马乔的个人所得,也就是只能按一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月)予以扣除。如果合同约定是分别支付给卡马乔以及其他个人,则可以按每个人分别扣除费用。
  
  试算卡马乔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假定:足协支付的人民币5150万元全部为卡马乔个人的所得(因该款项金额巨大,即使按“一次性补偿收入”方式计税,对最终应纳税款的影响也可以忽略),我们可以简单的试算一下卡马乔本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1500000-4800-13505)÷(1-45%)=93603081(元)
  
  应纳税额=93603081×45%-13505=42107881(元)
  
  再假定:支付的人民币5150万元全部为卡马乔等10名外籍人士的所得,简单的试算一下卡马乔等10人本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150000-4800-13505)÷(1-45%)=9330354(元)
  
  应纳税额=(9330354元×45%-13505)×10人=41851545(元)
  
  以上两种假设情形试算出来的应纳税款均为4200万元左右,笔者不禁对自己的计算结果倍感震惊,4200万元税款与媒体原预计的2500万元税费要多出1700万元之巨啊,究竟是谁计算错了呢?难道是一个巨大的乌龙球射中了“税费门”?我们期待真相的出现。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段文涛

编辑:刘正需

本文为税务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tax.rednet.cn/c/2013/07/05/3066860.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