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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房产入股未取得发票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编辑:刘正需 2013-07-03 09: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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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以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评估后入股,没有开具发票等,那么评估增值部分及房地产原值折旧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提示:个人以房产投资,虽然投资环节不开具发票,但出资前应有归属于出资者的证明文件,同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才能作为接受投资的房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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