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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南:关于稽查执行环节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胡芙 2015-01-21 15: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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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征、管、查三环节的重要一环,而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程序的最后收关,纳税服务将渗透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本文仅从打击和服务的角度就稽查执行中碰到的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税务稽查执行环节日常的工作现状
  
  一、稽查执行主要是对审理环节移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务调账通知书》等文书进行送达,并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等执行入库,凭入库和调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作依据,制作《执行报告》。
  
  二、如遇查补税款、滞纳金及行政罚款执行入库发生困难,则应依法负责采取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应的工作措施,但现在很少发生此类情形。
  
  三、对审理结论达到移送标准的,先将税务稽查查实的税款执行入库后,将案件资料整理好,依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随法律风险意识的增强,容易引起重视。
  
  四、基层税务稽查局执行岗位人员实际上只安排一个人,大部分还要兼职,只为系统要按法定程序操作,必配两人以上给予受权执行职能。
  
  (二)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容易忽视的几种情况
  
  一、企业按税务审理环节制作的《调账通知书》进行调账的复印件真实性存在一定风险。一般只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额入库,所有文书系统正常销号,审批程序全部走完即可,对交来的调账复印件只要求分录正确,但因稽查案件需要及时归档,被查企业先行报送“机外”的调账记账凭证可能性大,一般不会再去企业现场核实,很难保证调账凭证的真实性。
  
  二、因被查企业会计主观或客观原因,企业实际操作时,将补缴以前年度的各项查补税金容易与当年实际缴纳的税金混在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作为当年的销售收入,抵减了当年的应缴税款,实际等于没有补缴以前年度查补税款。
  
  三、企业将往年应税销售收入未开发票,也未申报的查补税款,当年追缴入库后,同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补开的专用发票与查补未计销售收入部分的购货单位或购销业务不一致,实际上是另一笔新业务或纯属虚开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查实应调增企业应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如企业会计没有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做一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补充申报,实际上就等于查补调增所得额部分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因调账错误,或没有调账,或没按规定补充申报,造成被查企业虽然已补缴查补税款但依然造成了再次少交税款的行为,一旦被告税务机关发现除补交税款外,还因时间长需加收巨额滞纳金,如属有意还将接受不低于所逃避缴纳税款50%的罚款,甚至构成犯罪,企业将承受巨大损失。
  
  六、因税务执行后的账务调整和补充申报错误造成企业逃避纳税的行为,增加了再次实施税务稽查时复查和处理的工作量,容易造成征纳矛盾。
  
  (三)、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几个具体问题的应对建议
  
  一、企业调账复印件要地核实。执行环节取得被查企业按《税务调账通知书》做好的调账记账凭证复印件后,本着对税企双方负责的态度,在次月适当的时候需实地核实其调账的真实性。
  
  二、每次进入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先行对上次稽查结果的调账或补充申报等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发现问题一并稽查。
  
  三、适当的时候对财务核算工作量大而且比较复杂的被查企业,针对调账或补充申报等税务执行后事宜抽查和纳税服务跟进。
  
  四、对需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的,除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书面告知外,执行人员在执行时还要口头告知被查企业,在执行完毕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对被查企业的补充申报进行及时跟踪辅导服务,最好要求有查实应调增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被查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复印件。
  
  五、对稽查实施中发现以前年度,在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未申报的,应按查补税款处理,执行环节对执行跨年度入库的税款,不能再让企业补开查补税款对应销售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最好安排两名专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职权,既符合法定程序,又有利于尽到执行岗位后续服务职责。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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