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营改增”将调整现有货劳税格局。通常而言,货劳税是指对货物和劳务课征的税,在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营改增”将原来对某些行业课征的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必然导致增值税比重上升、营业税比重下降。到“营改增”全面完成时,增值税在货劳税内部及整个税收制度中的地位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基于此,我国有必要以“营改增”为契机,同时开展两项改革:一是逐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降低增值税收入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从而避免增值税“一税独大”的现象。值得考虑的选择是,将现有17%的标准税率降低到13%左右,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率。二是同步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的收入分配功能,缩小居民贫富差距,实现消费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调节作用。对于部分不可再生性资源或对生命有害的物品,可以采用征收专项税的方法加以调节。
比如,对石油资源产品开征单独的石油税(燃油税),使国家对石油资源的税收从单纯的货劳税向环境资源税转变;对烟草、酒精等单独课征烟草税、酒税等,使国家对烟草、酒精等产品的税收从单纯的货劳税向行为税转变,或兼具行为税和货劳税的性质。同时,我国还需要删除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的消费税税目,从而还原消费税的实质性功能。可以预见,经过上述改造后的货劳税内部结构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第二,“营改增”将优化货劳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制结构。“营改增”以后,大部分企业的货劳税负担下降,特别是营业税税负下降,但相应的所得税负担会随之上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征收率仅为3%,而原有的营业税税率要么等于3%、要么高于3%(原营业税税率为3%、5%或5%~20%),企业税收负担肯定不会上升。考虑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则需要将其销售收入(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故而其实际税负率肯定低于营业税条件下3%的税率。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的货劳税负担下降是必然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货劳税负担率的升降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营改增”后的新税率,二是其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营改增”之后的新税率偏高,且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偏少,那么税负率上升就是必然现象。不过,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和框架下,我国大幅度提高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从实际情况看,尽管“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小部分企业的货劳税负担,但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其货劳税负担都有所下降。按照我国现有税务会计核算规则,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营改增”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同时,伴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营业税的后续产业将能够获得原来无法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进一步增加,从而导致其应缴增值税下降。随着货劳税负担的下降,企业经营绩效会相应提升,其所得税负担会有所增加。这样,一方面货劳税负担下降,而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负担上升,将使我国的货劳税与所得税之比有所下降,从而促进我国税制结构进一步实现优化。
第三,“营改增”将优化货劳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之间的税制结构。伴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地方税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系建设就一直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达到40%左右,地方政府对营业税的依赖十分严重。“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收入大幅度下降,地方税系建设迅速成为下一阶段税制改革的热点。从实际情况看,地方税系建设滞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营改增”的迅速推进。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利用“营改增”之机,有条不紊地完善地方税制体系。
解决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重点是完善地方税系,核心是完善财产税体系。如完善房产税和遗产税等。可以预期的是,我国在近期内不断推出相关举措进行房产税改革,实现从对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到对非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转变。房产税及相关财产税的开征及完善,必然大幅度提高财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会相应降低货劳税的比重,进而优化货劳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之间的税制结构。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克清
编辑:刘正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