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湘瑞轩 永州报道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湖南中网江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通过隐匿营业外收入,2022至2023年在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97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7.9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已对该企业采取银行存款划缴等方式追缴税费款及罚款。
“招商明星”光环下的纳税疑云
湖南中网江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是当地政府重点引进的平台公司,妥妥的“招商明星”企业。该公司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园区招商引资合作协议》,在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一定的财政奖励资金。
结合该公司近几年招商引资成效,如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财政奖励资金数额应较为可观。但在全市企业财政奖励资金专项核查工作中,永州市税务局发现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均显示“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处于亏损状态,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额为零。
面对“一边是政府给予的大额财政奖励,一边是企业申报的持续亏损”这一强烈反差,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偷税嫌疑,及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稽查。
“一人公司”念起“税务歪经”
稽查立案后,永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一方面依托大数据开展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分析,一方面组织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经查,该公司作为地方政府重点引进的平台公司,办公场地系租用且设施简陋,内部长期无人办公,也未建立规范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询问后得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同一人——方某,属于典型的“一人公司”,与其“招商明星”企业形象相比名不符实。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决定从公司的主营业务着手,要求企业提供账簿和相关资料,但其实际控制人方某却以需要时间整理为由一再推脱,并辩称“公司业务量小,引进企业少,各项收入金额较小”。针对方某的辩解,检查人员认为,作为一家以代理记账为核心业务的专业财税服务公司,自身不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背后可能存在一定猫腻。
由于该公司拒不提供关键的账簿资料,检查组及时调整策略,转而从外围入手,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走访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人员及时调取出《合作协议》内容及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记录。经核实比对该公司的银行流水、申报数据,发现2023年该公司共收到财政奖励资金230.75万元,却只纳税申报75.64万元,对2023年9月和11月分别收到的54.48万元、100.63万元财政奖励资金刻意隐瞒,未进行申报。
锁定隐匿收入证据后,检查人员又细致检查企业成本费用,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申报扣除成本费用18.5万元,2023年度申报扣除成本费用76.31万元,均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和扣除凭证。随之,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年度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或扣除凭证,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支出不允许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分别调整2022、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23万元、230.75万元。
证据确凿,虚假纳税申报终被罚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方某仍以“账务疏忽”为由,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对此,检查人员采取案例警示的方法,向方某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全力突破其心理防线,最终使其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方某承认,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故意不设立会计账簿,通过隐瞒财政奖励资金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为能够蒙混过关,没想到还是被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湖南中网江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17.9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已对该企业采取银行存款划缴等方式追缴税费款及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湘瑞轩
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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