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国家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围绕“接得稳、收得妥、管得住”工作要求,精准定位缴费人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红网联合推出“惠企便民‘画’非税”系列动画视频,聚焦小费种,展现大作为。
今年6月25日是第34个全国土地日,让我们来聊聊“水土保持补偿费”那些事儿。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需要注意的是,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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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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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谢瑞仁 丁斯斯
编辑:彭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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