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正式与公众见面。国务院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并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明确,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40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3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35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30元/平方米,县、自治县25元/平方米。
《决定》明确,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决定》明确,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20%。
目前,湖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政策培训、纳税辅导和办税服务等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广大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耕地占用税具体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以及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有关规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湖南省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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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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