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来西亚税收制度概况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国家,是英联邦成员国,东盟5个创始成员国之一,由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由于历史的原因,东马的砂捞越和沙巴两州在政治和经济上拥有较大自主权。(一)马来西亚税收制度沿革。
马来西亚现行税收制度萌芽于1910年。在1910年以前,马来西亚的税种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进出口税等。1910年所得税被引进了马来半岛,1947年颁布了正式的所得税法,现代所得税制度形成。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后,马政府1967年重新颁布了统一的所得税法即《1967年所得税法》,新税法在马来半岛地区、砂捞越和沙巴州统一适用。在60年代以前,马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中有70%以上来自于间接税,进入60年代,尤其是统一的所得税法颁布后,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与间接税并驾齐驱(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成为马来西亚的主要税种。(二)马来西亚税收制度现状。
马来西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有:《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等,而《1986年投资促进法》则对税收鼓励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马来西亚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关税局和皇家关税局负责实施。马政府目前开征的税种划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公司及个人所得税、石油税、土地税等,间接税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销售税、服务税、国产税等。其中,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货物税和销售税是马来西亚最重要的税种,这5种税的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90%左右。各州政府负责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公司和公民同等纳税。
马来西亚的公司和个人对源于或汇入马来西亚的一切所得均须征税,但从2004年起,任何(除从事银行、保险、空运及船运业的公司外)从马来西亚境外汇入的来源取得收入免税。应税所得是扣除获准的生产开支、资本减免及适用优惠之后的所得,来源包括:贸易、商业利润,薪资及酬劳所得,利息、股息或者折扣,租金、专利费,养老金、年金或者其它定期付款,以及其他收益性所得。为了使税务管理制度更加现代化,所得税评估从2000年起改为当年估税制。
二、马来西亚主要税赋和税率
以下介绍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几项税种:
公司税:无论是否为马来西亚公司,在马取得的收益均应课税,如果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与管理在马来西亚,则该公司被视为马来西亚公司。自2009年起,公司所得税率已减至25%,但从事石油业上游作业的公司则征收38%的石油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0~26%的七级累进税率,起征点为2500马币。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一年内在马居住不少于182天的个人在税务上被视为居民,就其在马收入征税,并可获得减免。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为27%,且不得享有个人减免。
预扣税:非马来西亚公司或个人应缴纳预扣税,特殊所得(动产的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厂房及机械安装服务等)为10%;专利所得为10%;利息为15%;大众演出所得为15%;依照合同获得承包费用:承包商缴纳15%、雇员缴纳3%。
销售税:对所有在马来西亚制造的产品和进口商品征税,平均税率为10%,税率范围为5~25%,通常用来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机械设备可获免税,而且年销售额在10万马币以下也可免税。
进出口关税:税率分从价税和特定税,依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目前双方大部分进出口产品免征关税,部分商品依据协定征税。马对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在内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征收出口税。
国内税:马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机动车辆等,须缴纳国产税。
三、马来西亚税收鼓励措施
马来西亚政府制定广泛而详细的税收鼓励措施,吸引外国的直接投资者(FDI)投资马优先发展的工业领域。这些税收鼓励措施包括:所得税、资本投资项目的所得减免,成本双重减免,成本特殊抵扣,优先发展领域的税收安排、进口税收减免、营业税和消费税等。因此,尽管马来西亚并非避税天堂及低税国家,但对于那些可享有税收减免措施的公司来说,仍可获得远低于公司通常25%所得税率的优惠。
过去,马税收鼓励措施较多倾向工业和农业领域。近年来,随着服务业在马经济中比重不断增长,税收鼓励措施也逐渐向服务业领域倾斜,比如从事伊斯兰金融、教育、旅游、医疗卫生及R&D、ICT等服务业的公司现在也逐渐成为税收鼓励政策的受益者。
马来西亚税收鼓励政策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一)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Status)
新兴工业地位(PS)由从事马政府鼓励的商业活动或产品生产的公司获得,马投资促进局(MIDA)已经列明了“鼓励产业”和“鼓励产品”名录,并根据政府投资政策的变化而做适当调整。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的合法所得(除抵扣费用和投资减免)可享有为期五年最高70%的税收减免。马来西亚贸工部(MITI)依据公司“生产日期”初始日确定税收鼓励的期限。以目前马公司的普通所得税25%为基准,新兴工业公司仅需承担7.5%的实际所得税率。此外,部分特殊的新兴工业公司还可享有为期5-10年所得税100%减免。同时,如果新兴工业公司在运行初期发生亏损,其未使用的资本减免可以在新兴地位期间之后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使用,以充抵该公司未来的所得。
依据马《1986年投资促进法》(PIA1986),新兴工业地位在该法第5章分12类列明,分别是:1、普通新兴工业地位(包括制造业,以及农业、酒店项目、小型企业等非制造业等),此类公司可享有合法所得70%的税收减免,期间5年。2、具有国家和战略重要性的商业活动,享有合法所得100%的税收减免,期间10年。3、鼓励领域的新兴工业领域,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4、合同研究及发展公司,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5、涉及新技术和工业联系方案的高科技公司,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6、战略性知识密集型商业活动,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7、特定的制造业领域,如:机械设备制造、特殊的设备制造、生物废弃物的增值产品加工及可再生能源生产等,100%的税收减免,期间10年。8、汽车组件模块制造,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9、新兴工业地位之后继续再投资的公司,70%或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0、转入新兴工业领域的公司,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1、从事研发成果商业化运用的公司,100%的税收减免,期间10年。12、信息通讯技术或多媒体产业,50%税收减免,期间5年。
上述10年税收减免期,在执行初期5年减免期后,根据相关合格条件被授予展期5年。
(二)投资税赋减免(InvestmentTaxAllowance)
投资税赋减免(ITA)是新兴工业地位的替代税收鼓励措施,两者不能同时并存,一家公司只能享有其中一项鼓励措施。与新兴工业地位比较而言,投资税赋减免更加适合资本密集型且在短期内难以取得较大收益的项目公司。同样,该项鼓励措施也要求公司从事马政府鼓励的商业活动或产品生产。确切地说,投资税赋减免是赋予合格公司在税收减免期内对其厂房和设备的税收补贴(除资本补贴外)。ITA可以冲抵公司合法所得最高至70%,任何当年未使用的补贴可以在未来税收补贴期使用。按普通公司的25%所得税率,ITA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为7.5%。
依据《马1986年投资促进法》(PIA1986),投资税赋减免措施在该法第26章分16类列明,分别是:1、普通的投资税赋减免(包括制造业,以及农业、酒店项目、小型企业等非制造业等),资本支出6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税收减免,期间5年。2、具有国家和战略重要性的商业活动,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3、鼓励领域的投资税赋减免,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4、研发公司,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税收减免,期间10年。5、合同研发公司,同上。6、内部研究公司,资本支出5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税收减免,期间10年。7、涉及新技术和工业联系方案的高科技公司,资本支出6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8、技术、职业培训公司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税收减免,期间10年。9、战略性知识密集型商业活动,资本支出6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0、特定的制造业领域,如:机械设备制造、特殊的设备制造、生物废弃物的增值产品加工及可再生能源生产等,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1、汽车组件模块制造,资本支出6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2、新兴工业地位之后继续再投资的公司,资本支出50%、60%或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或100%税收减免,期间5或10年。13、转入新兴工业领域的公司,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4、清真食品生产,资本支出10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100%税收减免,期间5年。15、自产自销型公司,资本支出6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70%税收减免,期间5年。16、信息通讯技术或多媒体产业,资本支出50%税收减免,合法所得50%税收减免,期间5年。
如同新兴工业地位公司一样,上述10年税收减免期,在执行初期5年减免期后,根据相关条件被授予展期5年。(三)再投资税赋减免(ReinvestmentAllowance)
再投资税赋减免(RA)是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7章列明的一项税收鼓励措施。该措施适用于以下制造业公司:如为提高产品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或自动化产业升级,或涉足相关产品,公司将资本再投资的情形。同时,该措施也适用从事农业项目的公司:如稻米、玉米、水果、根茎类植物种植,家畜饲养和水产品养殖等。
再投资税赋减免除了提供公司资本补贴外,还对合格的资本支出提供60%的减免税赋,包括工厂和机器设备等。同样,该措施提供最高至70%的合法所得税减免,任何未使用的再投资减免可以当然顺延。如果合格公司能证明其生产能力超过了当年的社会平均工业水平,还可以申请对其一个财年的法定所得获得最高至100%的再投资税赋减免。RA的期间为15年,从公司主张该权益时起开始计算。与PS或ITA不同的是,RA生效不需要获得官方机构的事先许可,当然RA也不能在公司已享有PS或ITA的期间内同时主张。RA不适用于一公司从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购得的资产。如资产在被并购的5年之内发生变动,则已赋予该资产的RA视为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了解驻在国税收政策对我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愈来愈显重要,中国公司也在“走出去”过程中越来越关注税收鼓励措施和相关规则,我企业在实施项目前期,可根据项目特点,充分研究驻在国的投资环境和税收政策,合理加以运用,提高企业对外投资效益,使我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再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皓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