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产品要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来源:大连税务
编辑:刘艳芳 实习编辑 马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产品要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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