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热议。
根据此次发布的内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些抵扣项目,针对的都是当下中国老百姓的开支大头,目的是更大程度降税,减轻老百姓负担,藏富于民,刺激消费。
此轮个税改革中,呼吁声音很高的是按家庭计税。这是因为按个人收入征收个税,必然把一些家庭人均收入并不高的纳税人划入高收入范围,征税过重,失去公平性。或许限于各种条件,此次个税改革,基础性的征收制度,仍然是针对个人的。这可以理解。如果在专项抵扣中,能把家庭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也许会更切合实际。事实上,此次抵扣细则中,的确有不少抵扣项扩展到家庭范围。
比如,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就包括了纳税人赡养的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同样的,根据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纳税人的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期间相关支出也可以扣除。这都是从家庭角度考虑抵扣问题。
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个人高收入,未必等同于家庭人均高收入。一个家庭,丈夫上班,月收入4万,妻子不上班,在家全职带两个孩子,此外还要负担两个老人。另一个家庭,夫妻都上班,每人的月收入2万,养育1个孩子,没有赡养负担。前一个家庭,人均收入约6600元;后一个家庭,人均收入约13000元。后一个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高得多。但在现行的针对个人征收的制度下,前者要交的税多得多。现在,通过扩展到家庭的抵扣,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的不足。
所以,某种程度上,此次抵扣细则的出台,是在按个人征收的基础性制度上,向按家庭征收的转变。可以视为一个预先尝试性的、过渡性的政策。如果这个理解成立的话,那么此次抵扣政策的意义,就超越了抵扣本身,指明了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
但遗憾的是,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最重要、最急迫的应按家庭征收的领域,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
大病导致资金链紧张,因病致贫的情况在生活中时常发生,所以本次意见征求稿,涉及了大病扣除的情况。但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这就意味着,仅当纳税人自己患上大病后,才能享受扣除。
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从概率上讲,纳税人处于壮年,往往是最不容易得病的时期。但是,由他们抚养的孩子、赡养的老人往往更容易罹患大病。孩子没有收入,老人依靠退休金,都不需要纳税,因此也就享受不到大病抵扣的好处。而且,纳税人本人在不幸罹患大病后,往往会失去工作,或者收入降低。从这个角度说,针对本人大病的专项扣除,实际意义大大降低。大部分情况下,一人患上大病,往往意味着全家人一起凑治疗费。所以,大病专项扣除如果可以扩展到直系亲属,更符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
大病抵扣扩展到家庭,与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费用扩展到家庭,是出于统一逻辑。如果赡养老人、养育子女可以抵扣,但他们患上重疾却不能抵扣,逻辑上说不通,也会产生出新的不公平感。
从技术角度看,人工智能、大数据、金税三期工程等技术手段,极大提升了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同时,也正是因为系统能够识别出纳税人的子女与老人,才能实现子女教育与赡养老人抵扣。那么,把大病扣除扩展到直系亲属,并无技术上的困难,也几乎没有识别上的成本。技术的进步,不应该仅仅用于提升计征能力,还应该用来更好地惠泽百姓。所以,大病扣除应该且可以把家庭包括进来考虑,从实际效果看,也能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向家庭计征转变。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刘远举
编辑:刘艳芳 实习编辑 马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