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执行,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
编辑:刘艳芳 实习编辑 马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