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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发展的财税合作机制研究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李顺明 杨清源 葛琳玲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方瑞 2018-07-25 0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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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和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即“两国双园”)作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首期试点,对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东盟合作具有示范效应,因此国家提出要将“两国双园”打造成为中马投资合作旗舰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本文以“两国双园”为例,分析了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财税协调的现状及问题,并从财税合作机制角度提出了促进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国 东盟 产业园 财税协调 财税合作
  “两国双园”作为中国与东盟联合建设产业园的先行试点,将对进一步全面深化中国与东盟合作,构建和平稳定、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产生极其重要的现实影响。本文以“两国双园”为视角,分析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初期收获及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财税合作机制的相关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商榷。
  一、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模式的提出与初期收获
  (一)“两国双园”开创了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先例
  2011 年4 月和10 月,中马两国总理先后达成双方共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共识和见证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合作文件签署仪式。国务院于2012年3月26日批复设立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同年4月园区正式启动建设。2013 年2 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与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在马来西亚关丹共同出席马中关丹产业园启动仪式。“两国双园”模式开创了中国与东盟国家联建产业园的先例。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是一个集工业、商业、居住三位一体的产业新城,也是中国与外国政府合作共建的第三个国际园区。园区按照“政府搭台、园区支撑、企业运作、项目带动、利益共享”合作模式,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新能源及新材料、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以高科技、低碳型、国际化工业园区为目标,致力于建成中马两国经贸合作的标志性项目和中国-东盟自由自贸区升级版的典范。
  马中关丹产业园则依托马来西亚彭亨州关丹港而建,是与中马钦州产业园遥相呼应的姊妹产业园区。园区由中马合资组建公司开发建设和运营,包括生产加工区、科技研发区、商贸物流区、休闲旅游区和生活服务区,致力建成马来西亚对外开放的东部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集群和物流基地,面向中国、东盟及世界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及加工配送中心,打造为马中经贸合作的战略新平台、亚太地区投资创业新高地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
  (二)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建设的初期收获
  1.“两国双园”合作机制有序推进。经中马两国政府磋商,2014 年2 月25 日正式组建“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两国双园”联合理事会架构和工作方案等事项。2015 年1月联合合作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就“两国双园”发展进程及未来发展计划进行深度交流。
  2016年3月联合合作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理事会“两国双园”建设与服务双方战略规划、打造国际产能合作区推动中马务实合作等重大安排,并就海上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制度协同创新、产业发展与新城开发协同并进四个突破点达成共识。2017 年9 月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两国双园”就产业合作规划、联合招商、争取两国政府政策支持和构建产业项目落地支援机制等签订协议,为进一步发挥“两国双园”在中马国际产业合作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提供了制度环境。
  2 . 国有资本引导的多元投资体制初步建成。
  按照中马双方达成的协议,中马双方分别组建由财政部分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合资公司和马中关丹产业园合资公司,推进园区“七通一平一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签约项目进场、建设与运营提供良好环境。随着园区开发建设进入新阶段,两园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的多元投资体制,推进园区国有投资运营平台——投资服务公司和金谷公司的实体化运作, 进一步发挥合资公司作为基础设施开发运营商的作用,确保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和部分城市配套项目加快推进,夯实园区发展的硬件基础。
  二、 促进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财税合作的有利条件
  (一) 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涉税交流提供制度基础
  自1985 年起,中国先后与除柬埔寨、缅甸两国之外的其他8个东盟国家分别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各双边税收协定明确了适用范围、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无差别待遇问题、相互协商和情报交换等方面内容,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所面临的涉税交流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与运营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财税合作提供了环境基础
  2010 年中国与东盟国家正式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其涵盖11 个国家、19 亿人口,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自此,中国与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税率为零, 这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货物往来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 2009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规定,双方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待遇,这不仅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创造了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发展环境,也为推动财税合作提供了环境基础。
  (三)“两国双园”工作联系机制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财税合作提供了模板
  为发挥“两国双园”的示范作用,中马两国有关部门组建“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分别组建中马钦州产业园合资公司和马中关丹产业园合资公司,助力园区“七通一平一绿”等基础设施建设,还建立定期会晤机制,负责研究落实“两国双园”合作计划,为早日建成中马投资合作旗舰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营造合作交流环境。“两国双园”工作联系机制的有序运作,为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的财税合作机制建设提供了参考样本。
  三、 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财税协调面临的问题
  (一)“两国双园”实施的财税政策未能对等
  “两国双园”模式得到了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由于两国税制结构不同,两国对园区入驻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较大差异,而且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中马钦州产业园比马中关丹产业园的优惠水平低,甚至与国内西部各省区甚至是广西区内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享受的政策优惠相比也没有多少优势。
  “两国双园”税收优惠政策不对等和中马钦州产业园优惠力度不比其他园区具备良好优势的现状,不仅让马来西亚的企业在投资中国时产生疑虑,也影响国内企业投资入驻园区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国双园”合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 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由于“两国双园”处于早期建设阶段,中马两国对跨国税收征管问题缺乏完善的沟通机制,而且两国在税制结构、征管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马两国投资合作旗舰”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进程。
  四、 稳步推进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发展的财税合作机制探索
  (一) 建立两国财税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推进财税交流与合作
  根据“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的工作安排,每年“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专门商议和协调“两国双园”发展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在“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年会中设置财税合作专门议题,专门建立财税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由两国财税部门根据建设中遇到的财政、税收政策差异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碍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协商财税合作路径和操作规程,报请两国政府协商解决,为“两国双园”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两国双园”财税协调制度,协调处理财税合作事项
  两国建立并不断完善“两国双园”财税协调制度,组织园区业务管理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达成的相关决策,制定和实施推进合作发展的财税专题计划,收集、分析财税合作的情况和数据,及时向两国政府财税主管部门汇报。与此同时,及时研究解决“两国双园”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特、重大财税问题,整理重大财税问题和事项,厘清两国需要承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助力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协商确定两国税收管辖权的模式与范围,避免对园区纳税人跨国经营所得的重复征税,营造“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的良好局面,构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共赢发展氛围。
  (三) 明确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入园企业跨国经营所得的征税权
  推动中国与东盟联建产业园, 既会有大量的域外企业投资入园,也会出现国家间依托资源和市场优势相互投资入园现象,这就需要中国与东盟开展税收协调与合作,协商确定入园企业跨国经营所得的征税权,即哪些所得可以由单方面征税,哪些所得可以双方征税,从而在避免重复征税的基础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标。
  (四)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实现“两国双园”对等待遇
  针对“两国双园”税收优惠待遇不同问题,建议充分考虑其作为中马两国投资合作旗舰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的特殊地位,结合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享受的特殊区域政策体系和内容,通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税收协调方案,实现“两国双园”对等待遇。
  (五)构建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妥善处理跨国税收征管工作
  建议中马两国政府从现有税收制度出发,结合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进一步健全情报交换制度,加强“两国双园”内跨国税收管理的合作,规范对“两国双园”内跨国纳税人的管理,努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两国共同发展的目标。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李顺明 杨清源 葛琳玲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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