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提高检举管理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3月1日之前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检举人提供被检举人或第三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线索,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且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需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具体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和本人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包括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处理和移交处理等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并要求检举处理应当在受理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而检举处理后的答复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重点,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检举人答复内容、流程与权责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实名检举人申请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核对身份;申请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实施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稽查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答复方式。”“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负责处理的举报中心答复。检举人要求负责受理的举报中心答复的,负责受理的举报中心应当尽可能协助检举人取得答复。”使实名检举人更方便对其提供的检举事项进行查询。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由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此外,为整合服务资源,统一投诉检举渠道,方便纳税人进行涉税违法检举,提升纳税人的服务体验和满意度,《征求意见稿》特别将税务总局此前开通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列为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之一。
来源:中国财经报
编辑:马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