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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增值税发票的这些学问你都知道吗?

来源:厦门国税微信 编辑:黄舒婷 2017-12-26 08: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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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取得该如何规范税收风险,又有哪些开具发票新规则?这些常识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聊聊增值税发票的那些学问。

  1、增值税专用发票VS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除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税款抵扣。

  2、发票不可随便开,三个方面要注意

  △要注意开具时间和范围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要注意开具流程

  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在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发票信息一次性全联次打印,不得出现票面开具的名称等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情况,例如不能以“钢材”代替同类产品,应一一对应品名。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要注意千万不可虚开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开具发票的四个学问

  △开票需要购买方提供“税号”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不可取。

  △纳税人发票税率有区别

  部分纳税人错误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17%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3%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并不是区分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标准,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选择与具体应税业务的计税方法、税收优惠资格等等情况息息相关,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票专用章使用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盖章要求清晰可辨认,不能只盖一半或有残缺。

  4、收受发票需谨慎,这种发票不能要

  对于收到的发票,一定要对票面信息进行仔细的检查核对,确保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才能按规定入账,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少数建筑施工单位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将大额建筑施工合同拆分成数个金额3万元以下的“合同包”,并以个人名义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借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行为与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通过编造虚假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严重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行为骗开的税务机关免税发票为非法凭证,一经查实,不仅开票方纳税人要受到惩处,对于受票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因为这样的发票不仅不能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扣,相关费用也不能计入成本,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造成双重损失,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来源:厦门国税微信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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