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来源:辽宁地税
编辑:黄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