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立法不仅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大实践。一方面,资源税立法可以有效缓解油气资源税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与油气高价格之间的矛盾,改变资源税税负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改革能够让资源所在地分享到更多的资源开发收益,给地方治理污染、保护气候及环境等相应事项提供支持,进而达成资源税的环保功能。
虽然资源税的税收规模并不大,但它具有不可忽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可持续发展,解决负外部性,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就是要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正因如此,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应被明确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资源的合理开采,以及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等。同时,将资源税作为专项税,也主要体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
换言之,资源税改革与立法应从国家战略高度进行定位,而非简单地将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应将环境保护明确列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彰显绿色税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地规定环保内容,使资源税的调控功能由财政目的向环保功能倾斜,促进财政、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从法治的维度看,整体的资源税立法仍需厘清一些核心问题。
资源税改革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税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制定资源税法,而不再由政府部门出台各种政策对资源税进行规范。同时应结合资源的地缘性特性,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则要尽可能细化,考虑资源税本身的各种课税要素、税权配置以及制度配套等问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资源税法律制度。
统观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中的环境类税目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等内容,目的均指向财政、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即便它们的征收环节不同,计税依据亦有差异,但由于资源产品的多样性和资源属性的多重性,几个税种之间相互交叉,关联性极强。例如,煤、水、林木等资源产品,既可以成为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也可以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在税基和计税依据方面也是高度重合的。为此,资源税制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税制国情,注意与环保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的协调与规制。只有注重协同立法,建立协调机制,各税种(税目)之间才能顺利运行,税制设计的目标才能有效实现。
资源税立法要有效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还须遵循适度原则。尽管保护环境非常重要,但也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的“三者协调”,兼顾发展阶段、发展能力和发展利益,确保各个方面的“可持续”。在资源税立法中要充分体现适度原则,尤其是相关环保标准的设定应适度,并且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同时,建议优化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允许资源开采者在开采资源过程中因保护或恢复环境产生的支出在征收资源税时享受相应的扣除,鼓励企业加大环境保护的支出;对公司利润的固定部分给予免税,实行耗竭补贴,鼓励矿产企业勘探和开采,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持代际公平;对开发低品位或处于开采枯竭期的矿产实行优惠或免税政策,等等。
(作者系江西省宜春市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伍青莲 李平)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伍青莲 李平
编辑:马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