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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2问

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黄舒婷 2017-12-08 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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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政策口径。明确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外聘人员研发支出、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均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对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亦可享受加计扣除。

  二是细化政策内容。对委托研发、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研发过程中取得的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等事项,对其加计扣除的具体计算予以细化。

  三是拓展优惠范围。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为加计扣除项目,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可以按税前扣除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扩大了计税基数,简便实务操作。

  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1: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50%=75000元。

  4.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不得加计扣除材料费用何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例3:20115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

  2016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2017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

  2018年10月完工并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

  5. 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4:A公司2016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6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

  6.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5: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7.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6:乙软件企业2016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2=75)。

  8.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公司有多个研发项目,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40号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7: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甲和乙,甲项目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9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6万元,乙项目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9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4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6万元,则甲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4万元,则乙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4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万元[(100+94)×50%=97万元。

  9. 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政府补助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8: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

  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50万元。

  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10.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1. 企业委托非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例9: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非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200万元。则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80%×50%=80万元。

  12. 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 %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10: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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