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于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等。同时,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显示,关于税收优惠方面,《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关于对水等征收资源税问题,上述说明显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将扩大试点范围。
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保障征收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马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