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明确,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各地应按照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水
编辑:黄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