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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不要再把小微企业误解为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黄舒婷 2017-11-07 0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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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碰到一名会计人员,跟她聊起小微企业自今年开始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就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她说:我们是没法享受这项所得税优惠了,因为我们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规模了!

  提醒:不要再把小微企业误解为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9月2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提到: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注意:

  这里的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印花税是否有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9月2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其中,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注意:

  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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